2011年7月19日 星期二

北七鑑賞期戰爭凸顯政府在數位時代算是低能了

北市府七天鑑賞期與Google的戰爭,所惹出來的爭議實在是很麻煩,北市府引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從嚴解釋並想要執行,四大公協會今天也對這件事情發表立場,Google為了不再被罰款立刻在app market將台灣濾掉,北市府就兩周、兩周的要求Google進行協商,北市府堅持買app要給七天的無條件退款的鑑賞期,Google則是堅持以全球一致的15分鐘內無條件退款,而這個問題衍生出數位內容、軟體、服務,是不是在消保法19條的適用上出現問題? (參考北市府葉狀師觀點)

以MOD隨選電影、網樂通、遠傳e書城/市集、中華店Hami書城、、、等網路上購買的數位內容都包含在北市府解釋的範圍內,給予七天鑑賞期,這會造成什麼問題?

假設我在網樂通買了電影「變形金剛 3」,看完之後發現影片內容空洞,按照北市府的講法,只要我是網路上買的東西都可以適用消保法19條,可以要求在七天鑑賞期之內不需要任何理由的退費。

假設我在Hami書城買了一本漫畫,看完之後發現沒結局,不滿意,也按照退費流程退費,再買下一集,以我在學校的最高紀錄,一天可以看完35冊的單行本漫畫,只要重複進行買、退這兩個步驟就好了,我何必像以前一樣租漫畫呢?

如果北市府堅持,是否也應該要對國內一堆提供數位內容的廠商要求改善,不從是不是要罰款呢?

上述那一堆數位內容提供商的退款機制在哪裡呢?

有人認為惡法亦法,這是非常正確的,那也請整肅一下其他的廠商,比如說軟體王、PSN、XBox Live、、、等。

以前賣軟體的時候還有個外殼或媒介,錄音帶、CD、DVD、、、等,這個時代,買了,從網路下載,數秒、數分之間就可以存到你的機器上,不需要媒介,也沒有退貨要復原商品的問題,包裝的問題,隨選電影甚至用影音串流,幾乎買了就看,七天對這些新時代的數位商品而言,天上一天地上一年,與下載時間是到萬倍之譜,NCC副會長也說MOD隨選電影算是軟體,不符合七天鑑賞期的限制,但北市府解釋卻不是如此,數位化商品的販售要適用消保法的函釋規定,這些老人家對這些新時代的東西說法、見解也不一致,況且惡法亦法,照法走MOD隨選電影在北市府管轄之下也可以要求退費,所以請中華電信提出退費機制,不然就寫信去北市府要求比照辦理。

政府在數位時代低能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,在馬政府剛就任沒多久就發生了未來週記事件,攸遊卡當初要做小額礙於銀行法,受到銀行的牽制沒信用卡外掛就不許使用,在數位時代中,政府對於新世代的服務是處處限制,而對於這些服務的內容卻不認真的去經營、思考、修法,ETC、健保卡都是,健保卡當初還保留紙本六格章的設計,被幹繳之後才改,ETC搞一個紅外線OBU,被抵制到要財團罰款,財團才肯放手改規格,但罰款呢?

身份證搞了半天,只有條碼,電子護照、電子車牌、、、等,新世代的科技沒一個好好應用的,不然就是讓財團亂搞,政府的智慧、先知在哪裡?

在這時代,政府官員的能力還不如路上被看板砸到的工程師,而這個時代的公務員資格也跟數位能力沒啥關係,所以政府也沒認真的搞自有的系統,才會有國防部的軍官隨便一個隨身碟就把資料帶走,被FOXY這種軟體搞到洩密,網路上用Google還會找到一堆政府內部的文件,這都顯示政府在這個時代,實在是低能到不行。

教育單位整天教小朋友軟體怎麼用,請問一下,我們稅金是拿去幫某些廠商做教育訓練用的嗎?

數位時代的科普介紹才是重點吧!

工具的應用,可以用自由軟體教學,為什麼要去用某些廠商的軟體限制學生的發展呢?

北市府推數位教室也是亂七八糟,並沒有利用這個世代的優勢,讓整個軟體生態鏈健全的發展,而是把焦點放在硬體上,還是外國廠商的硬體,然後才是讓老師自己想辦法去生教學內容、軟體,結局很簡單,就是那堆設備在人員棄用的情況之下放在倉庫養灰塵。

難怪搞一堆蚊子館,政府沒什麼經營概念嘛!
在數位時代上,就低能嘛!

未來週記事件:
影音檔在伺服器命名太規矩,被猜出來,在網址列輸入還真的下載的到預錄影片,這是國中生水準的錯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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